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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4]66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15
实施时间: 2004-3-15
失效时间: 2011-9-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55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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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鉴于我市各区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已完成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的财务并表和统一核算工作,从2003年度起,由区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为纳税人,合并计算所属信用社的企业所得税。
  二、各区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在规定的免税期间,暂不实行由纳税人提出免税申请及税务机关审批的管理办法,由各信用联社直接在申报纳税时按享受免税进行申报;各信用联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的申报义务。
  三、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应做好辖区农村信用社在统一法人前纳税情况的清理工作,及时将信用社欠缴税款清缴入库,对信用社以前年度多缴税款应及时办理退库手续。
  四、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应做好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免征税款及弥补亏损的台账登记工作,同时应加强对纳税人当期亏损额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核实和管理工作。
  五、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宣传工作,保证纳税人及时了解本《通知》的各项规定;要认真抓好有关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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