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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函[2001]7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22
实施时间: 2001-2-2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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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0]20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五省四市今年1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稽核情况的通报》(国税发明电[2001]9号)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的采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企业取得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才能准予抵扣,做到认证率达100%。
  二、防伪税控企业必须按规定进行报税,零申报的企业也必须按规定报税。征收机关必须运用报税子系统查询未报税企业,并及时催报和要求其限期补报税。做到防伪税控企业的报税率要达到100%。
  三、对拒不执行税务机关催报和要求限期补报税的企业,税务机关有权停止出售专用发票。
  四、要求每一户防伪税控企业必须将上月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按规定进行抄税,做到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率达到100%。
  五、防伪税控报税岗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2000]50号)文件的要求认证审核企业报送的销项发票明细数据是否完整准确,发现缺损等问题,应要求企业及时补报或通过认证子系统采集。
  六、各局对防伪税控报税岗位要定人定责,建立岗位审核、催报、报送责任制,并制定考核制度。
  七、市局将根据各局报送的数据,进行考核和检查,并每月将各局的报税率,存根数据采集率,认证率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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