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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3]5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20
实施时间: 2003-5-20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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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开展对铂金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登记工作,认定登记工作的具体事宜比照《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局最近将专门研究制定铂金及其制品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与省局流转税管理处联系。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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