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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成品油出口予以退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1]28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26
实施时间: 2001-7-26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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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来文,反映该公司资产重组和改制后,其下属机构不再具有法人地位,不能办理出口退税问题,要求予以解决。经商财政部、外经贸部意见,石化企业资产重组和改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产业结构,合理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需要。进口退税操作办法也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需要,做相应调整。对此,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对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机构在本文下发以前出口的在成品油,准予比照改制前的出口退税办法办理退税。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机构从文下发之日后出口的成品油,各地税务机关可向其开具税收(增值税、消费税)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上述两公司将成品油报关出口后,凭借其下属机构提供的税收(增值税、消费税)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等凭证,比照现行工贸公司出口退税办法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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