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地税法[2003]11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25
实施时间: 2003-8-25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35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审批问题,经2003年8月20日省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认真执行。
  二、关于审批问题,依照甘地税[2003]15号文件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凡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减免的,经审查符合下岗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一律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执行期为2005年12月31日。其他税收减免仍按甘地税[2003]15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三、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该项工作的审查、管理和统计工作。要建立审批台帐。不得以任何借口在落实优惠政策上打折扣,不得弄虚作假,随意扩大优惠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 黑国税发[2002] 2002/11/18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利用自有住房从事个体 渝地税发[2006] 2006/2/27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 穗国税转[2008] 2008/9/8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 浙财综字[2005] 2005/11/24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 琼地税函[2008] 2008/9/1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 国税发[2002]13 0001/1/1
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从 舟财综[2006]1号 2006/1/1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京国税发[2008] 2008/9/12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云国税发[2002] 2002/11/20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 沪地税函[2017] 2017/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