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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甘地税明电[2003]34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28
实施时间: 2003-10-2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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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总局于近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及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税发[2003]1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并同时下发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
  由于此项政策调整涉及面广,时间要求紧迫,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已联合将国税发[2003]120号公告在2003年10月28日和29日的甘肃日报上,并将国税发[2003]121号通知及其所附“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通过网络和电子邮件下发。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及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政策,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是国务院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营业税税收征管、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大举措。各地税务部门的领导要树立大局意识,统一思想,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过错追究制度。
  二、各级国、地税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部署,做好宣传工作,将120号公告内容及货运发票管理新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办法等以各种方式尽快于10月31日前通知到每一户运输企业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钱冠林、许善达同志在全国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及“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内容,吃透精神,做好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培训和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三、各级国、地税机关及国、地税部门内部要从全局利益出发,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全面做好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凡是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延误的,一律追究当地一把手的责任。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对省内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保管、缴销等工作,从2003年11月1日起统一由省地方税务局管理和监督。凡委托给其他管理部门管理的,必须依法收回。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货物运输业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的重新审核认定工作。由于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地税机关对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的发票清理、收缴和审核界定工作可同步进行,采取先界定后补办认定手续的办法,力争在2003年11月底以前完成全部认定工作。
  六、各级地税机关对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的审核认定,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执行。有关《认定表》、《认定证书》、《年审合格证》、专用章等涉税文书,暂由各地按《试行办法》所附格式执行制作。
  七、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并负责《地税机关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的录入工作,接受自开票纳税人报送的《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和代开票中介机构报送的《代开票中介机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汇总货物运输发票信息,并按规定时间做好数据传递工作。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接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并按规定时间做好数据上传工作。
  我省国、地税信息交换流程及方案将随后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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