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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地税[2003]58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11
实施时间: 2003-11-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2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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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税发[2003]1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的精神,现将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检查,清理检查工作要与认证工作同步进行。从2003年11月1日起,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经地方税务局认定方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作为记帐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二、从2003年11月1日起,对省内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方税务局统一管理和监督。凡委托给其他部门管理的,必须依法收回。
  三、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审核认定工作由县级或具有征收任务的市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组织实施,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内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发给《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货物运输发票的证件;对符合代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发给《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纳税人凭《认定证书》及同货主签定的承运货物合同、托运单及其他有效证明到代开票单位代开发票,代开发票按《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税务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甘地税票[200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实行车辆税收委托代征的地区,可将货物运输发票委托代征部门代地税部门开具货物运输发票,但在货物运输发票上加盖地税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五、县级地方税务局做好代开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汇总《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清单》和《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清单》、《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清单》电子信息,汇总后的电子信息于每月20日前报送市级地方税务局。同时做好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中介机构《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使用的指导工作。
  作为数据传输源头的县级地方税务局应保证数据文件的内容正确、完整,严格把好数据质量的入口关,市级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把好数据质量出口关,确保格式符合总局规定的标准。于每月21日前通过软盘、移动硬盘或其它方式将审核汇总后的数据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并做好传输介质的病毒防治工作。
  具备网络条件的市、县级地方税务局,采取FTP文件传输方式传递数据,市局应及时设置并向下公布服务器的地址和用户名,保证服务器的正常运行;暂不具备网络条件的,可采取电话拨号点对点通讯方式传输数据,不得通道互联网传输数据。
  市级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结果选择数据传递的介质和途径。
  六、县级国税机关负责运输发票抵扣信息的采集及审核。
  县级国税机关将所采集的抵扣信息于每月20日前用FTP传输至地市级国税局信息中心(各地市级国税信息中心应向下公布FTP地址和用户名、密码。保证FTP服务器的正常运行)。
  市级国税局信息中心于22日前将以上信息分别用FTP传输至省国税局的存根联库和抵扣联库中(省局FTP地址及用户、密码请注意省局通知)。
  七、省国税局每月23日开始对各地上传数据进行提取、清分及对本省发票进行比对并上传跨省信息至总局。省国税局在省局存储的申请抵扣的运输发票的比对结果(包括总局下发的比对结果和不符的发票信息),各单位可以按照权限查询或下载。
  凡比对不符的抵扣信息交省国税稽查局协查;比对不符的申请报税发票信息传递至省地税局协查。
  八、各级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在同级信息传递时,对于汇总与传递的时间、操作人员、文件名、文件大小、记录的发票数等情况,双方均应有详细的记录备查(见附件)。
  九、国税部门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信息采集软件的下载及安装由各地国税信息中心负责。一般纳税人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介机构所用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信息采集安装软件需由当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由信息中心协助安装相应版本。
  十、各市、地、州国税机关在采集、传输发票信息时应比照金税岗位及工作交接流程执行。
  十一、对符合营业税法规规定减免税条件的自开票和代开票纳税人,其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审批办法及程序按《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甘地税[2003]13号)执行。
  十二、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凡今年已认定为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的从明年起开始实行年审。今年年底之前完成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清理认定后不再进行年审。年度审验的具体内容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执行;年度审验的时间全省统一要求每年从11月1日开始年审至12月15日完成年审工作。
  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县级或具有征收任务的市级地方税务局办理年审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年审手续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十三、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中的有效期限为三年。第一次为:自2003年1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止。
  十四、“开票人专用章”和“认定证书”中的“地税局代码”按8位数设定,前6位数为行政区码,后两位数为基层征收单位代码,由县级地税局按基层征收单位(包括职能股室)按顺序编列。如:兰州市城关区地税局代码为62010200.十五、《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年审表》,年审合格标识、“自开票纳税人”、“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由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统一式样制定下发。
  十六、各地国、地税机关要联合将本地区贯彻货物运输业“三个办法”、“一个方案”情况于2003年12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分别报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国、地税信息交接单(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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