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联发[2001]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1-4-6
实施时间: 2001-4-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67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中省直外贸企业:
  为加强我省出口退税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税发[2000]198号)的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凡在我省境内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向境外出口货物,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出口商品发票。在填开发票时,其中品名及规格一栏应填写品名、数量及单价。新版出口商品发票到当地国税机关领购。原来使用的出口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二、各出口企业在申报2001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免)税前,必须先到退税部门查询含出口收汇核销单在内的有关单证信息,有信息方可申报。
  三、各出口企业申报2001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计量单位与国内购货计量单位必须统一。
  附件:黑龙江省出口商品发票票样。(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津国税退[2004] 2004/9/9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琼国税发[2004] 2004/6/16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 闽国税函[2003] 2003/12/9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苏国税发[2005] 2006/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 皖国税函[2004] 2004/2/1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京地税营[2001] 2001/10/26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有关问题的通 浙国税进[2005] 2005/5/1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 渝国税发[2002] 2002/2/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 津国税退[2004] 2004/1/12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 豫国税函[2008] 2008/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