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发[2000]71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23
实施时间: 2000-8-2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87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16号,辽地税个[2000]2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个人将资金提供给个人或者几个人合伙用以放贷而取得的利息收入,从2000年9月1日起作为集资利息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个[2000]23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 冀国税函[2003] 2003/7/3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 陕地税发[2006] 2006/3/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内地税发[2001] 2001/7/1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信息资料保密 皖地税函[2007] 2008/1/1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6/10/1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 川地税发[2006] 2006/6/28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退休职工反聘取得收入计征 桂地税函[2001] 2001/3/22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 浙地税发[2002] 2002/10/25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 津地税个所[200 2009/9/1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 津地税二[2000] 200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