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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各类购物卡、购物券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函[2001]49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2
实施时间: 2001-4-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976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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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以区、保税区财税局:
  近年来我市部分企事业单位在节假日或各种活动中,向各类商家购买各种形式的购物卡、购物券,主要用于向本单位职工或外单位有关人员赠送。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应于向个人发放购物卡、购物券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现就有关征税事项明确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购买的各种形式的购物卡、购物券用于本单位职工发稿的,其购物卡、购物券的价值应视情况分别计入该职工的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或作为一次性奖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向外单位有关人员赠送的,应按照国税发[2001]57号文件规定,按“其他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三、各有关基层局应于4月15日前对所管的商业单位发售的各种形式的购物卡、购物券情况进行调查、对购买购物卡、购物券的单位应填列《出售各类购物卡、购物券情况调查表》并上报市局。市局根据各基层局的征管范围,将企业购买购物卡、购物券的情况通知相关基层局。各基层局应于8月15日前对这些企业进行专项清理,并于8月末前将清理情况报送市局个人所得税。
  附件:
  1、《出售各类购物卡、购物券情况调查表》(略)
  2、《清理各类购物卡、购物券情况统计表》(略)
  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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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pjsh   2011年4月30日
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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