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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函[2004]3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6
实施时间: 2004-1-16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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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清算的组织领导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协调,保证清算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确保清算报送数字特别是结转到2004年应退(免)未退(免)税款的准确性,要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对报送数据不实和清算工作不认真负责的,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清算的职责分工: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全市外(工)贸企业(万州、涪陵、黔江除外)出口货物退税清算工作。各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万州、涪陵、黔江区国家税务局同时还要负责本辖区外(工)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清算工作。
  二、清算的主要内容在清算工作中除总局规定的核查内容外,还应重点核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各单位在收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的当月是否及时办理调库手续。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是否全部计入销售,其离岸价是否按规定计算正确。对其经查实已出口未进行免抵备案申报的出口货物,是否技内销货物予以补税;或虽已进行免抵备案申报,但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取得有关单证的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补税。
  (三)生产企业非自产出口货物是否办理了退(免)税。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中的退税额是否已在期末留抵税额中予以扣除。
  (五)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零部件时,是否办理“进料加工”的登记及证明手续。其“进料加工”应扣税额是否已在应退(免)税中抵扣。
  (六)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是否是由生产企业进行了清算。
  三、清算的要求
  (一)出口企业2003年度退(免)税申报的截止日期为2004年3月31日。出口企业应在2004年3月31日之前将收齐退税单证(含暂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部分)的2003年出口货物向所辖退税部门申报。逾期,退税部门不再受理申报。
  各单位应在2004年4月5日以前完成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含暂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部分)的审核工作并上报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在2004年3月31日前暂未收齐2003年当年出口货物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其他纸质单证和电子信息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
  税款列入“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待补齐单证、信息审核通过后,按总局的统一规定办理退税。截止2004年6月30日出口企业仍未补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一律不再办理退(免)税。对生产企业已备案但单证或电子信息不齐的部分按内销货物征税。
  (二)对未列入“备案表”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企业退(免)税申报
  (三)企业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时间”为准。
  (四)各出口企业必须将2003年度和2004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分别进行申报。税务机关也分别进行审核、审批和统计,不得混淆。
  (五)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清算资料应由企业法人审核签字(章)并加盖企业公章.凡发现出口企业上报的清算资料不全、清算资料印章不全、清算表项漏填、错填等情况的,税务机关应将清算资料退回企业,并要求企业按规定重新填写后上报。
  (六)在清算中,凡出口企业不提供有关财务帐册、清算资料,不配合税务机关清算工作,致使税务机关无法按时完成清算任务的,税务机关应暂缓办理该企业2003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四、清算报表
  (一)生产企业应报送的清算报表:
  1.《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
  2.《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
  3.《特殊政策退(免)税清算表》,
  4.《卷烟出口企业清算表》。
  (二)清算报表报送时间:生产企业于2004年1月15日前,向各自主管退税部门报送清算报表。
  (三)清算报表审核及汇总上报:各单位负责对本辖区企业清算报表的审核、汇总工作。审核前,在市局ftp服务器tsfj下的各区县局目录下载《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和办理情况统计表》,将此表和各单位的退(免)税登记台帐进行核对。有问题的请及时与进出口处联系,找出原因,确保退(免)税申报和办理数据的正确性。审核中,要确保企业、各区县主管退税数据的一致性。在2004年1月18日前,各单位将《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汇总,并填具《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盖章后连同企业报送的清算表(一份)上报市局(进出口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在上报纸质报表的同时,还要以电子数据方式上报。上报路径为:市局ftp服务器tsfj\public\up\2003清算数据上报。上报文件名规则:单位名+2003清算上报。如渝中区的文件名为渝中区2003清算上报。
  万州、涪陵、黔江区国家税务局在2004年1月18日前将《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和生产企业报送的《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进行审核并汇总,填具《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经盖章后上报市局(进出口处,上报方式与上条相同)。另外,于2004年4月10日前,将清算报告及清算报表(附件2至6)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市局(进出口处)。上报路径为:市局ftp服务器tsfj\public\up\2003清算报告上报。上报文件名规则:单位名+2003清算报告。如万州区的文件名为万州区2003清算报告五、清算通知书清算结束后,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向出口企业发出《清算情况通知书》(表样可参考《2002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审批表》)。
  在执行中有问题或不清楚的地方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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