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0]8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3-8
实施时间: 2000-3-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75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57号),市局曾以渝地税发[1999]390号、425号文转发了总局文件并提出了具体要求,下达了补充通知。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普遍反映:从1999年11月1日以后滋生的利息(含实物)征收个人所得税,各证券公司在计算上不好操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各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个人股东资金利息所得,从1999年11月1日后支付的利息(含实物),一律全额按“股息、利息、红利”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税款由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代扣代缴。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 浙注协[2012]38 2012/7/24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为拟担任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 粤注协[2009]12 2009/9/27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 穗地税函[2005] 2005/7/13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 赣会协[2009]44 2009/5/12
关于就《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 2024/4/12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 2012/7/19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拟新增股东或合伙 苏会协[2008]20 2008/3/27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离开事务所后是否继续享有股东资 财会[2001]014号 2001/3/18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东误工补贴和股东养老金补贴征收 苏地税函[2006] 2006/5/12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常设解释委员会[SIC]解释公告第25号— 解释公告第25号 20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