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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国税发[2004]154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10
实施时间: 2004-8-10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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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情报交换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情报交换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际税收管理,规范我市国税机关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局情报交换工作的实际,制订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所属国税机关按照税收协定情报交换条款组织实施情报交换工作的全过程。
  第三条 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全市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县级国税机关的国际(涉外)税务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的税收情报交换管理工作。
  国际(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所配备的人员应具备相应国际税收业务知识以及相应的英语阅读和写作能力;应就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单独设置工作台账,逐件登记,并注意保密。
  第二章 由对方提出情报交换的执行程序
  第四条 市局收到情报交换公函后的执行程序
  (一)根据地址及查处内容等核实查处事项的管辖地。如涉及地方税务局管辖的,由市局与地方税务局协调;
  (二)组织翻译。将情报正文和相关资料译成中文;
  (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并进一步提出要求,指导县级国税机关实施查处行为,解答核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有关事项;
  如情报涉及多个地区或情报核查内容复杂的,由市局负责组织协调核查工作。
  (四)将核查结果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五条 情报涉及的县级国税机关收到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后的执行程序
  (一)执行有关情报的核查和处理。根据管户的情况,由国际(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核查;
  (二)按下列顺序进行情报的核查工作。
  1.利用案头现有的纳税人资料,以核查来函中提出的问题,或核对来函中注明的情况。核查的依据包括:纳税人在案的基本情况、纳税申报表、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财务报表等;
  2.案头资料缺乏或不完全,或纳税人未申报收入的,可按情报上注明的地址或经查询确认的地址向纳税人发出“查询通知单”,也可直接向纳税人询问;
  3.涉及案情复杂的,可经上级国税机关同意,有计划地组织进行专案税务调查;
  4.对于纳税人漏报、少报或不报来函中所载收入的,一经查实,在执行情报交换程序的同时,还应按税收协定、我国税法及刑法的规定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及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六条 核查完毕后,负责核查的县级国税机关应及时以密文形式向市局上报核查报告,其中,专项情报核查报告应包括对方情报涉及的纳税人基本资料,情报请求项目的核查结果、证明相关款项支付、交易、文件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报告复印件等,并拟写英文回复函;市局负责审核核查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核查报告和英文回复函。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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