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0]6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0
实施时间: 2000-1-1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3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完善金融业营业税政策,加强对金融业营业税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汇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时的具体操作问题
  (一)各银行(不包括中国银行)总行统一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再通过其所属分支机构贷给用户的,由所属分支机构按向用户所收取的贷款利息,减除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纳税。具体操作方式如下:总行按当年所借外汇的数额及其利息支出,测算出转贷外汇借款的平均利率后,下达给各分支机构执行。各分支机构据此测算出本分支机构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额,以向用户所收的贷款利息收入额,减除本分支机构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年度终了时,如果各分支机构划转总行的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额与总行支付给国外的借款利息支出额有出入时,其差额部分由总行抵补。
  各银行所属分行如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再通过其下属支行发放的,也按上述办法办理。
  (二)中国银行总行统一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再通过其所属的分支机构贷给用户的,由所属分支机构按所收利息全额缴纳营业税,向境外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由总行从其营业额中统一减除。
  二、关于金融商品转让所发生的负差的处理问题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应分成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四类,每类金融商品买卖中发生的正,负差,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相抵。但不属同一类的金融商品的正负差不得相抵,不属同一个会计年度的正负差也不得相抵。
  三、关于金融业的纳税期限问题除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从事金融业务仍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外,其他纳税人从事金融业务,应按月缴纳营业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元月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扶持金融业发展有关财 浙财金[2012]45 2012/8/27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 苏财金[2014]56 2014/10/2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 渝府办发[2018] 2018/6/28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金融业跨越发展的若干 苏府规字[2011] 2012/1/1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金融办、厦门市财政局关 厦府办[2015]19 2015/9/29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 渝财税字[2000] 2000/6/16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厦府[2015]27号 2015/1/1
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金融业发展能力的 会协[2013]57号 2013/8/8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 穗财规[2023]6号 2023/12/17
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8]18 2018/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