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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采购[2006]20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6-5-8
实施时间: 2006-5-8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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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
  为了规范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13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操作规程(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操作规程(暂行)》
  二00六年五月八日
  附件:
  《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13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适用本操作规程。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以下统称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
  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第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认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认定。
  第四条 认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审批资格和确认资格两种方式。
  (一)审批资格。审批资格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的资格。
  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不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进出口货物招标和技术改造设备招标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二)确认资格。确认资格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申请确认其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的资格。包括:已经取得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和进出口货物招标资格以及技术改造设备招标资格。
  第五条 申请人向财政部申请甲级资格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按照财政部“申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具体程序说明”执行,无须再向重庆市财政局申请乙级资格,但应向重庆市财政局提供设有固定营业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负责协助重庆市财政局对本地区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机构的审核工作,并对申请人拥有的固定营业场所出具审核意见。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拥有固定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七)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
  第八条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可在重庆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网(www.cqgp.gov.cn)自行下载申请书(见附表),按照相关内容填写后提交重庆市财政局,既申请资格审批又申请资格确认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二)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申请人申请审批资格的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2、机构章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拥有固定营业场所(含办公、开标、评标、档案保管等场地)的证明材料,自有场所提供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明,租赁场所提供3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5、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6、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或纳税年审证明;
  7、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8、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前三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没有被停业整顿及主要管理人员没有职业犯罪的记录的情况说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申请确认资格的提供下列材料:
  1、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
  3、证明其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出具受理凭证。重庆市财政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出具加盖重庆市财政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审查和决定。重庆市财政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审批或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重庆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作出不予审批或不予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认定资格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公示。重庆市财政局将已拟审批或确认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示7日。
  (六)颁发证书。重庆市财政局向公示无异议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同时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效期限为3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重庆市财政局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限期届满60日前,向重庆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需要继续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条 申请人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延续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近三年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业绩情况;
  (二)机构章程或者简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 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 近三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五) 近三年接受投诉及行政处理、处罚情况的说明。
  第十一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重庆市财政局经审查作出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重新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自动失效: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
  (二)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
  (三)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机构需要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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