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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定点采购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采购[2009]22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9-8-12
实施时间: 2009-8-12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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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有关定点供应商:
  近年来,我市实施的政府定点采购在简化工作程序、方便采购单位、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财政资金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有关方面也反映定点采购价格高、效率低、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为了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作用和优势,现就加强政府定点采购管理通知如下。
  一、建立部门、单位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采购单位建立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是加强政府定点采购管理的重要环节,实施政府采购的单位应建立由后勤、财务、纪检等部门建立集体审理有关采购事项的机制。通过上网调查和内部招标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广泛询价对比,做到货比三家、择优选择。同时要做好询价记录,健全政府采购财务审批报销制度。
  二、加强网上定点供应商品价格的监督和管理
  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对定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网信息登录、更新、查询等进行综合管理。政府采购中心要进一步加强网上监督管理,要确定专人对定点供应商品价格进行动态监管,对不按规定更新价格信息的供应商,要及时通知警示,长期不按规定时限更新的通知取消资格。同时要改进定点商品价格查询方式,以达到查询便捷、清晰、准确的要求。
  三、定点供应商应诚信经营,信守承诺
  定点供应商应按承诺严格执行定点商品优惠价格和售后服务。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在政府采购网上登录和更新有关商品信息。做到信息准确、查询清晰简便。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网了解定点供应商价格等商品信息时,发现定点供应商信息陈旧未及时更新或网上价格与实价采购价格不符,应放弃对该供应商的选择,对定点供应商不按承诺供货和服务的,采购单位可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有效投诉二次以上的将取消定点供应商资格。
  四、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
  采购单位根据下达的定点采购计划,可择优选择定点范围内的供应商采购商品,在相同条件下,当定点范围内的供应商实际价格高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时,采购单位可向财政申请报批后(填写申报表见附件)选择非定点供应商进行采购。
  五、加强对定点采购的追踪问效
  定点采购反映出的问题与信息不畅、监管不力密切相关。加强动态管理,对定点采购全过程实行追踪问效十分必要。财政下达定点采购计划后,采购单位应及时与我局沟通定点采购的执行情况。完成采购任务后,采购单位要及时将采购合同或采购发票有关信息登记上网(使用现行大家软件),财政或单位根据登记信息和相关凭证支付货款。
  二OO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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