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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口产品政府采购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采购[2009]32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9-11-18
实施时间: 2009-11-18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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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财政部于2007年印发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以下简称“办法”)。在我市进口产品政府采购审批工作中,遇到《办法》中未涉及的新问题,经请示财政部,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限额确定为5万元,即我市各级采购单位采购进口产品预算达到5万元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限额以下的,不需要审批。
  二、《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也可由采购单位的主管部门出具审批意见。
  三、我市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本地区进口产品政府采购的审批职责。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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