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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明确企业单位办理财政资金拨付手续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9-12-18
实施时间: 2009-12-1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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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管委会计财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地税发[2009]96号文,决定从2010年起取消《厦门市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和《厦门市非经营性收入代开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两票)后,部分区财政局、预算单位反映,今后财政性资金拨付给企业时,企业应如何提供拨款手续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今后企业在办理各项财政性资金的拨付时,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参考格式见附件),内容包括:日期、项目、付款人、金额等,并提供收款单位全称、开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附件:厦门市财政性资金拨付专用收据(参考格式)
  厦门市财政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附件:
厦门市财政性资金拨付专用收据(参考格式).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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