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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所[2010]1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2-26
实施时间: 2010-2-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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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提出的加快本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求,推进本市企业科技创新,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重要意义
  (一)认真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是本市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体现
  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指出,要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摆在全部科技工作的突出位置,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科技开发投入是科技创新的物质基础,是科技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为贯彻落实科技规划纲要精神,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优惠措施。这一规定有利于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全面落实这一规定,不仅对推动本市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具有积极的作用,更是本市全面贯彻新税法的具体体现。
  (二)认真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是保障本市实现调结构、促转型、保发展的发展战略的需要
  按照市政府要求,上海必须把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作为主攻方向,加快自身经济发展的转型,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提高城市的国际竞争力。为实现这一目标,鼓励企业增加科研投入和自主创新的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把改进和优化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作为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内容,按照局领导在2010年上海市税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不断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意识,拓展服务途径、创新服务手段,强化政策的宣传辅导,花大力气、脚踏实地做好这项政策的落实,为本市经济的调结构、促转型目标实现作出贡献。
  二、继续完善落实政策的各项服务措施
  (一)加强既有服务措施的落实力度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办税服务大厅的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税务子网站的显目位置,宣传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和操作流程;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立专门的政策咨询辅导窗口,为企业免费提供宣传辅导资料。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在2009年向所有所得税查帐征收企业发送《关于企业研发费税前扣除有关事宜的通知》基础上,继续发送《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事宜告知书》(样式附后),向新增所得税查帐征收企业发放《关于企业研发费税前扣除有关事宜的通知》,并做好《回执》的回收统计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服务措施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主动做好研发项目的登记辅导,特别要对以前年度研发项目登记少,但又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生物医药、海洋工程、新材料等产业的企业,采取针对性辅导和上门服务等措施。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结合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登记研发项目(包括以前年度登记跨本年度的研发项目和汇算清缴年度新增研发项目)的企业,加强研发费加计扣除申报的辅导。内容主要包括《上海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客户端)》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的输入,以及两者之间逻辑关系的校对等。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继续保持和加强与政府科技部门的协调,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优质服务;辅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层信息沟通,帮助企业提高行政、科研、财务等部门对这一政策的知晓度。市局将联合科技部门组织编制企业研发项目管理指引。
  三、加强政策落实工作的考核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继续按照2009年市局下发的《关于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19号)的要求,按时报送各类统计、汇总报表;对政策执行的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加强动态信息的沟通。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完善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落实工作的单项考核制度,并将修改后的考核制度及时报市局(人教处、所得税处)备案。市局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对基层的服务指导,并继续把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落实工作作为行政信用管理的重点内容加以考核。
  附件: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事宜告知书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事宜告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提出的加快本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求,推进本市企业科技创新,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要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8]14号)规定,最迟在每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或变更上一年度的研发项目立项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在办税服务大厅随时受理。
  二、报送的资料内容包括:
  1.《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按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四类分别填报,表式可以从上海财税网站www.csj.sh.gov.cn“网上办事”栏目内下载);
  2.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规定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费用结算、承担、分摊等方法,研究成果或收益的处理方法,受托方或合作方或成员单位的税务登记号、企业名称、详细地址、征管税务局等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编发《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或《商请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企业应予以查收。
  四、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编发的《商请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的企业,应在收到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到其税务征管所属对应的同级政府科技部门办理鉴定,索取鉴定意见书,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意见书送达主管税务机关。
  五、企业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上海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客户端)》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的要求,把以前年度登记的跨本年度的研发项目和汇算清缴年度新增的研发项目,在汇算清缴年度发生的相关费用数据准确输入,并注意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
  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年度纳税申报资料时,应同时报送: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委托研发项目受托方提供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3、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4、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特此通知,并请将《回执》返回主管税务局。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事宜告知书
  回 执
__________________税务局:
  你局发送的《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事宜告知书》收悉。经确认,本单位 年度(有/无)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有/无)发生研究开发费用。
  特此回复
  法定代表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有/无)以“√”形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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