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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2010]39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2-22
实施时间: 2010-2-2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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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渔业主管部门(宁波不发):
  为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09]342号),对《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财农字[2008]2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
  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09〕342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主导产业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财政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地稳定发展粮油战略产业,加快发展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主导产业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若干意见》确定的蔬菜等十大农业主导产业。
  第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二)省财政安排和整合相关财政支农资金设立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三)各市、县(市、区)财政安排或整合用于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的支农资金。
  第四条 各地要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引导,深化支农资金整合,统筹安排和整合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并且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资金投入,不断提高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整体投入水平。
  第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要以粮油战略产业和农业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引导,以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功能区建设为重点,推进项目区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加快培育形成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产业覆盖面大、对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带和设施装备良好、技术模式先进、产品质量安全、经营机制创新、管理服务到位的现代农业园区,不断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分配、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农口有关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对象、环节和方式
  第七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种养大户、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业龙头企业等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开展农技推广应用的农技推广机构。对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有较大作用的优先。
  中央财政资金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必须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题的原则,并且只对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生产环节给予支持。
  第八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支持以下关键环节:
  (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区土地平整、土壤改良,作业道、蓄水灌溉、田间水利,滴喷灌设施、大棚温室、育苗设施,鱼塘改造,标准化养殖畜禽舍,养殖专用生产设施及防疫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设备购置:农(林、渔)业机械,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农产品产地加工、储藏、保鲜、冷藏等设备购置。
  (三)技术推广:良种引进、繁育,品种优化改良,先进实用技术和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模式推广应用与技术培训。
  对已纳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范围的农机不再重复给予补助。其他农机实行补助比例和补助数额“双控制”。
  第九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在加大对种子种苗、科技推广、机械化、产业化与合作经营机制培育、基础设施建设等扶持力度的同时,根据不同产业,重点支持以下具体内容:
  粮油产业(主要包括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油茶等产业):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土壤改良和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等;
  蔬菜产业:重点支持 “微蓄微灌”和大棚设施建设等;
  茶叶产业:重点支持低效低产茶园和初制茶厂优化改造等;
  果品产业(主要包括柑橘、杨梅、梨、桃、葡萄、枇杷、李、蓝莓、山核桃、香榧等产业):重点支持果品优化改造和产后处理等;
  畜牧产业(主要包括养猪、养牛、养羊、养鸡等产业):重点支持生态循环养殖小区建设和良种引进等;
  水产养殖产业(主要包括养鱼、养虾蟹贝藻、养龟鳖等产业):重点支持标准化养殖塘和现代水产养殖示范基地等;
  竹木产业:重点支持林区作业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竹木高效集约经营利用项目等;
  花卉苗木产业:重点支持大棚等设施设备和产品推广等;
  蚕桑产业:重点支持蚕桑优化改造工程和种养加工设施等;
  食用菌产业:重点支持集约化生产基地和循环生产模式等;
  中药材产业:重点支持药材规范化基地建设和产地加工等。
  第十条 按照突出扶持重点、提高政策针对性和有效性的要求,各地申报的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只能重点支持其中一到两个关键环节,杜绝“撒胡椒面、平均用力、分散投入”的行为,严禁搞形象工程。
  第十一条 财政补助资金要综合运用补助、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避免采用容易形成刚性支出和体制性补助的方式。其中对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环节主要以贴息方式予以支持。
  各地要积极探索村集体参股等方式,支持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壮大。
  第十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改造办公场所(培训学校、基层事业场站服务设施)、购置车辆、通讯器材及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库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制度。各地应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库,并按农业、林业、渔业等实行分类管理。向中央和省财政申报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应当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第十四条 入库项目要符合当地农业农村发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扶持导向目录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与农口主管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做好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的前期论证和评审工作,将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按照评审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第十五条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各地根据政策变化和其他客观情况要对项目库进行适时调整。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十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为中央立项和省级立项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央立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每年重点扶持1-2个产业发展;省级立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根据我省年度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重点和区域产业带建设布局进行扶持。
  第十七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申报立项程序: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农口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与省财政安排的资金额度和主导产业发展目标方向、优势区域、布局规划,制定并下发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明确项目建设目标、扶持重点、支持环节、项目实施区域、项目选择条件及工作要求等。同时,以各地产业发展状况、财政状况和上年工作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为依据,将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补助资金控制指标下达各地。
  (二)项目县财政部门和农口有关部门,根据立项指南的要求,在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编写项目实施方案和《标准文本》(见附件),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级农口有关部门。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产业发展状况、建设目标、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概算(总投入、申请省及省以上补助资金、地方财政投入、建设单位自筹)、省以上补助资金重点扶持环节和使用范围、地方支农资金整合方案(整合支农资金的渠道、具体名称和数额)、组织保障措施、项目预期效益和促进农民增收情况等,并附拟实施项目区的图片资料(用于项目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时项目实施效果对比)。对单个农业龙头企业支持额度超过100万元的,必须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资金的具体用途等。
  (三)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农口有关部门,对各地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和《标准文本》组织审查,综合各地申报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基础条件、当地财力状况及项目带动力情况等因素,核定项目投资规模、省以上补助资金方案,在履行相关立项审批程序后,将项目实施计划和省以上补助资金下达各地。
  (四)项目县农口相关部门要根据省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主体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资金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量化,做到建设区位明确、建设内容清楚、设计规范科学、投资准确合理。
  第十八条 各地要规范资金补助标准,按照“看得见、可操作、有标准、能考核”的要求,明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各项支持内容的具体面积(数量)及补助标准。
  第十九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要实行公示制度,阳光操作,规范管理。积极利用农民信箱等媒体进行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所在地农口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措施和内部责任制度。落实项目实施监管负责人,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等全面负责,加强项目实施的检查指导和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合力抓好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各地财政部门、农口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行项目招投标制度和工程项目监理制度,落实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透明。
  第二十二条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计划落实到位,财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定建设内容,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如确需调整,必须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各地财政部门和农口有关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项目工程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按照“使用方向不变、扶持环节不变”的原则,由项目单位按原申报程序报批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定期向当地财政部门和农口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按时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当地财政部门和农口有关部门要定期将项目实施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级农口有关部门,并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和管理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第二十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一年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取消该项目立项资格,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暂停下年度项目立项安排。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须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省财政厅、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审批,除因客观原因并报经省审批同意以外,其他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建设的情况暂停下年度项目立项安排。
  第二十六条 各地财政部门和农口有关部门要督促项目使用单位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立足本地实际,建立工程管护机制,加强对已建工程所形成资产的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六章 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积极推行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和县级财政报账制。各地财政部门、农口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规范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各地财政部门、农口有关部门要根据《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浙财农字〔2009〕76号)和《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浙财农字〔2009〕62号),及时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将项目总结、验收和绩效评价报告等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级农口有关部门,省里将适时组织重点抽查。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评价结果好的地区在立项时给予优先考虑,并将评价结果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农口有关部门,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里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财政补助资金。对不按规定建设内容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要停拨资金,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具体管理规定,并向省财政厅和省级农口部门报备。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印发的《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财农字〔2008〕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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