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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费[2006]92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6-27
实施时间: 2006-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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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管理,促进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现就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含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按照《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规定,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形、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经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抗力等级和质量标准,不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否则,应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凡拒绝补救或者确实无法补救的,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人防工程质量认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和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为抑制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人防工程的现象,决定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调整后的湖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实行分级管理,凡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市(州)、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县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分别由市、县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 1、凡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除外)和个体工商户均应依法按年度缴纳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
  2、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标准:企业、事业单位(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除外)和雇员年平均在7人(含7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按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4%缴纳;个体工商户雇员在7人以下的,每年每户按30元缴纳。
  3、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的征收实行分级管理,省属和中央驻湘单位应缴纳的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由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市(州)、县(市、区)属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分别由市、县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三、其他有关规定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属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要严格执行《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会计制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各级政府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
  2、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征管工作的监督管理,各执收单位应持本通知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3、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和收费标准收费,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上下级分成比例按照省财政厅湘财综〔2005〕35号文件规定执行。
  5、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过去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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