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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地税局、公安厅、财政厅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政办发[2005]45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5-4-14
实施时间: 2005-4-14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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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地税局、公安厅、财政厅《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车船使用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区机动车的数量迅速增长,而我区的车船使用税税收却未能相应增加。按照我区现有汽车、摩托车保有量及现行车船使用税税额保守估算,我区车船使用税有二分之一多没有征收入库,主要原因:一是车船使用税涉及的纳税人面广,车辆流动性大,造成税源分散,客观上增加了税款的征收难度;二是地税部门没有上路检查权,也缺乏有效的控管手段;三是纳税人的自觉意识不强。
  自1994年国家将车船使用税划归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管理以来,车船使用税已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自治区的经济发展和公路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势在必行。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借鉴外省市的先进征管经验,结合自治区实际,本着依法行政,强化管理,完善源泉控管手段,加大征收力度的原则,现对加强和改进我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全区各级地税部门和公安交管门在全区办理机动车各种车务手续场所联合设立车船使用税办税窗口,通过联合办公加强对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直接委托公安交管部门代征车船使用税。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车船使用税是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各级政府要认真重视车船使用税的组织收入工作,经常听取相关部门的情况通报,帮助相关部门解决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协调相关部门认真做好车船使用税的源泉控管工作。
  三、各级地税、公安、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认真制定联合办公制度和具体操作规程,明确各方职责,切实做到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三落实,确保联合办公顺利开展。地税局负责宣传、业务培训和人员配备工作;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联合办公工作的日常管理,提供办公场所和年度车辆统计资料,并在微机控税方面给予支持配合;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手续费和业务经费。
  四、联合办公窗口是办理机动车各种车务手续的第一环节。凡办理机动车落户检验手续的,要先到联合办公窗口,主动出示完(免)手续。凡没有依法完(免)税手续的车辆,应先完税。
  五、为便于征收管理,从2005年1月1日起,车船使用税的征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税款按年征收,一次缴清。
  六、按现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车船使用税全部为地方收入,征收的车船使用税就地缴入金库,作为本级财政收入。对于县(市)级征管部门漏征的车船使用税被地(州)征管部门在车辆审验中查处补税和罚款的,收入归地(州)级财政。各地(州)、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的车船使用税征收入库的有关情况,按实际入库数的4%的比例,按季向公安交警部门拨付代征手续费,以后年度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还可安排专项业务经费,用于车船使用税的联合办公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宣传等方面的工作。
  七、采取联合办公形式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地税局、公安厅和财政厅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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