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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文物对外展览财务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4-1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行业性财务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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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文物局:
  为加强省文物局及省级文博事业单位文物外展财务管理,促进文物交流,推动文物事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文物对外展览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印发你局。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系统内部财务管理,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二○○五年四月一日

  陕西省文物对外展览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对外展览财务收支管理,规范文物展览活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我省文物对外展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文物局及省级文博事业单位单独举办或与其他社会组织合办的国(境)内外文物展览(以下简称文物外展)。
  第三条 文物外展收入是指省文物局及省级文博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文物外展组织单位)合办或单独举办的国(境)内外文物外展所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1、 外展分成收入。指文物外展组织单位举办国(境)内外文物外展,按合同或协议以定额或比例分成等方式取得的收入。
  2、 门票收入。指文物外展组织单位国内文物外展的门票销售收入。不包括文博事业单位日常门票收入。
  3、 音像资料销售收入。指与文物外展有关的音像资料的销售收入。
  4、 版权收入。指与文物外展有关的著作权权利出让收入。
  5、 与外展有关的其他收入。
  版权和外展分成收入必须有合同或者协议,有明确的收入来源、数额及取得方式。
  第四条 文物外展支出是指与文物外展有关的各项直接费用支出。具体包括:
  1、 文物保护修复费用。指参展文物包装运输前必要的保护、修复等方面的费用。
  2、 包装、运输及安全押运费。指参展文物从筹展到外展结束送达收藏单位期间发生的装箱、包装、运输、集中点交、场地租赁、报关等费用。
  3、 保险费。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参展文物从调集到外展结束送达收藏单位期间购买保险的费用。
  4、 宣传费用。指为文物外展而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印制参展文物文字资料、照片和底片等各种形式的宣传费用。
  5、 文物租借费。指为筹备文物外展而借用非合作单位文物所支付的费用。文物租借费必须有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租借时间、标准和费用。
  6、 外展分成支出。文物部门与其他组织合办文物外展,按合同或协议支付对方的费用。
  7、 人员经费。是指文物外展工作组及所有参展人员按国家或省上规定标准开支的交通费、伙食补贴、住宿费等与外展有直接关系的人员费用。
  8、 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各项税费。
  9、 与文物外展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省财政厅对文物外展收入实行“全额上缴、核定支出、凭证报销、结余集中”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文物外展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支出按文物外展的项目及其有关标准核定,文物外展组织单位凭展出期间发生的费用票据在财政核定的开支范围内报销,文物外展收支结余全额纳入文物发展专项资金。
  第六条 省文物局及省级文博事业单位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年度文物外展任务,编制文物外展收支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同批复文物外展收支预算。
  对于年度预算执行中增加的文物外展任务,按部门预算的要求,办理追加预算审批手续。
  第七条 文物外展组织单位依照经批准的文物外展项目分批次编制详细的外展收支预算,连同文物外展协议书一同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八条 文物外展取得的所有收入,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九条 文物外展结束后,文物外展组织单位按预算外资金申报审批程序申请文物外展经费,并在省财政厅核定的开支额度、项目及标准范围内,凭经省文物局财务部门审核后的有关协议(合同)及支出票据办理报账手续。
  若文物外展收入不足以支付文物外展费用,缺口由文物外展组织单位自行调剂解决。
  第十条 文物外展收支结余全额纳入文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全省重点文物的抢救、修复、保护等。
  第十一条 为保证文物外展顺利进行,省文物局可以先核定文物外展周转资金,用于文物外展期间的费用支出。文物外展结束后,再办理报帐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 文物外展组织单位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积极开展文物外展活动。对于包装、装箱以及运输等涉及社会服务的,必须有协议或合同;保险费要按国家有关标准对保险标的物进行估价,合理选择保险品种和费率;文物外展宣传要量力而行,不能盲目追求扩大影响,忽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文物租借和展览分成要有合同或协议,并由单位法人签字盖章;工作组人员经费要严格按照省上差旅费标准及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执行,不得以对方免费提供食宿以及以现金等直接补助个人方式坐支文物外展收入。确因外方要求以自愿提供补助、捐赠等形式取得的预算外收入或节约的外展支出,一律计入文物外展收入,不得发放给个人。
  第十三条 文物外展有关人员的正常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在文物外展组织单位正常预算中列支,不得在外展收入中列支。
  第十四条 合办方支付的实物及赠予的礼品、礼金等,必须上交文物外展组织单位,由文物外展组织单位登记造册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在下达省文物局及省级文博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的同时,与省文物局协商制定下达文物外展收支结余考核指标。超额完成文物外展收支结余考核任务的,按超出部分的5%提取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文物外展组织部门及与文物外展有关人员。未完成文物外展收支结余指标的,以后年度超指标部分首先用来抵扣,奖励基金按抵扣后的数额提取。
  第十六条 省级文博事业单位借出文物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的其他收入,并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违反或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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