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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教科文财务管理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8-17
实施时间: 2006-8-17
法规类型: 绩效考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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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级教科文部门(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教科文财务管理工作,提高省级教科文部门(单位)日常财务管理效能和教科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教科文事业发展,根据《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省级教科文财务管理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度各省级教科文部门(单位)财务管理绩效,由省财政厅根据上一年度公开统计数据和各省级教科文部门(单位)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情况,直接进行评价。
  附件:1、省级教科文财务管理绩效评价指标及评分一览表
  2、陕西省省级教科文财政工作绩效考评指标及评分
  规则
  3、陕西省省级教科文财务工作考评登记表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陕西省省级教科文财务管理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改革和财政监督管理的要求,规范和加强省级教科文财务管理工作,提高省级教科文部门(单位)日常管理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科文事业全面发展。根据《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教科文财务管理绩效考评,是指运用量化考核指标及考评标准对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日常管理工作等方面的综合考评。
  第三条 省级教科文事业绩效考评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要求,由省财政厅对省级教科文部门(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考评。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确定考评项目、考评内容以及评分规则和奖惩工作。省级部门和单位负责做好配合和自评工作。
  第五条 省级教科文财务管理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财政教科文事业领域的方针、政策,以及与教科文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等;
  (二)各教科文行业、部门发展规划(计划)及绩效目标,以及财政教科文规范性文件;
  (三)预算执行和决算报告以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四)省级教科文部门日常财务工作;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预算资金管理使用考评
  第六条 预算资金管理使用考评是指对省级教科文预算资金的使用方向、实施过程和使用效果进行综合考评,主要包括基本支出预算考评、省级教科文项目考评和教科文事业促进考评。
  第七条 基本支出预算考评是对省级部门或单位年度预算中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的考评,主要包括预算执行规范性考评和资金使用效益考评。
  (一)预算执行规范性考评是指,对省级部门(单位)预算执行的内容和额度与年初预算一致性方面的考评。主要考评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执行总额以及项、目级科目之间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额度有无调整,项目有无变更。
  (二)资金使用效益考评是指,对省级部门预算资金使用效果的考评。主要对省级部门(单位)人员经费、基本公用支出的人均水平,以及经营收支等方面进行考评。
  第八条 省级教科文项目考评是指,对由预算安排、省级部门(单位)实施的,单项50万元以上或总量80万元以上的专项业务,以及单项80万元以上或总量150万元以上的大型购置、维修等项目的申报、实施过程、完成结果以及拟定提高绩效计划等阶段的综合考评。包括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
  (一)业务考评是指对项目申报、组织管理水平、目标完成程度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的考评。
  (二)财务考评是指对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支出结构合理性,以及相关财务信息资料可靠完备性等方面的考评。
  第九条 教科文事业促进考评是指,对省级部门在安排涉及市、县的专项资金项目的科学、规范和合理程度,主要包括制度建设考评、资金分配规范性考评和检查监督考评。
  (一)制度建设考评是指在项目管理、资金管理方面的制度建设,以及制度执行等方面的考评。
  (二)资金分配规范性考评是指对省级部门在资金分配上的规范、公平、公开和合理性等方面的考评。包括:是否在年初部门预算中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是否建立科学的专项资金项目规划,是否采用合理因素进行资金分配,是否实施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等。
  (三)检查监督考评是指省级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效果考评。包括:检查监督比例,检查监督情况通报,在提高资金安全性、有效性方面的措施和建议等。
  第三章 日常工作考评
  第十条 日常工作考评是指对省级部门(单位)日常财务管理工作的综合考评。包括:财务基础工作考评和日常财务工作考评。
  第十一条 财务基础工作考评是指,对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制度实施以及基础数据、资料掌握程度等方面的考评。
  第十二条 日常财务工作考评是指,对部门预算编报,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日常文件报送,以及工作主动性、创新性等方面的考评。
  第四章 综合考评及运用
  第十三条 省级教科文财务管理绩效考评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省级教科文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省财政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省级教科文部门(单位)绩效考评工作,并对重大项目直接组织实施考评。
  第十五条 省级教科文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考评的具体实施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六条 每年3月底前,省级教科文部门(单位)根据省财政厅要求,组织开展教科文财务管理绩效自评工作,4月底前将自评结果和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每年5月份,省财政根据省级教科文部门自评结果,结合平时对各部门、单位的考核登记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每年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并根据考评结果,评选出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三名、三等奖五名,给予荣誉奖励和经费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省级教科文部门(单位)的财务部门改善办公条件、调研、培训等业务工作。
  第十八条 在考评年度内,省级教科文部门(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被媒体通报批评的,或存在违法、违纪形象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教科文部门(单位)应根据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管理经验,改进和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考评结果是省财政厅确定下一年度省级教科文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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