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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10]2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8
实施时间: 2010-1-2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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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根据我市工作实际,证券机构代扣纳税人限售股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使用代征代扣票款管理软件代扣税款,并为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作为纳税人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证券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将代扣税款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汇总缴入国库。纳税人申请退税时,由税务机关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国库退税业务。现将有关税款代扣及办理退税的具体操作流程明确如下。
  一、为证券机构赋权启用代征代扣票款管理软件(企业端)
  证券机构所属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负责授权设置证券机构软件启用权,通过综合业务平台,证券机构所属税收管理员为其授权,在代征代扣票款系统中操作流程如下:
  (一)认定证券机构为代扣单位:综合业务平台→专项管理→代征代扣税款征收→代征单位管理→认定代征代扣管理—保存。
  (二)认定证券机构软件操作员:综合业务平台→专项管理→代征代扣税款征收→企业端→用户管理→增加用户(外网用户类型选择企业会计人员)→保存。
  通过依次完成以上两项工作,该证券机构取得代征代扣票款系统使用权。
  二、为证券机构赋权领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各分局计征部门负责为证券机构授权领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通过核心征管系统税票管理模块,分局的科所级税票管理员(一般为大厅税票管理员)为证券机构授予税票领用权,具体操作流程为:
  (一)将证券机构设为用票单位:核心征管系统→税票管理→用票人信息初始化→增加用票人→“用票人类型”选择“2.三代单位”→“纳税人识别码”录入证券机构识别码→保存。
  (二)将受理结报的税务人员设为“代理用票人”:核心征管系统→税票管理→代理用票人信息初始化→“税务用票人”选择负责结报证券机构税票的税务人员→选中该证券机构作为“企业端用票人”后保存。
  通过以上授权设置,税务部门可在核心征管系统开展对证券机构税票的领用及结报工作。
  三、证券机构代扣纳税人限售股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证券机构开票员到所属税务部门按规定领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发生代扣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时,登陆外网:/webroot,使用代征代扣票款管理软件完成代扣税款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一)为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代征代扣票款征收系统→征收开票→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录入代征代扣人、纳税人、应纳税信息,保存打印(如纳税人为未登记个人,应先在软件中用其身份证办理临时纳税人登记:代征代扣税款征收系统→临时登记→临时纳税人登记→填写相关登记信息→保存。)
  (二)代扣税款汇总缴入国库:代征代扣票款征收系统→税票汇总→汇总缴款书→发送缴款书→汇总结报单。
  (三)代扣票款信息结报:在核心征管系统中和代征代扣系统中按规定分别结报。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提请退税时,需按国税发[2010]8号文附件二的要求,向所属税务机关提报相关资料(缴纳税款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由税务机关征收大厅负责发起退税受理任务,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退税资料审核工作,计征部门负责填办税收收入退还书工作,操作流程如下:
  (一)若该纳税人未在核心征管办理过登记,需结合工作际在核心征管系统中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二)办理退税文书受理工作:核心征管系统涉税事项受理岗→文书管理→文书登记→文书受理→选择文书类型(减免退税类申请审批表)→选择文书代码(243308退抵税申请审批表(通用)→确定→附送资料选择→保存→下一步→银行种类、银行名称、银行帐号、退抵税类型(选择“汇算、结算清缴退税”方式)→录入纳税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上的有关信息(选择税种,征收品目,税款所属起止期,税额,可申请退抵税额、退抵税额)→申请退抵税方式(10退税)→退税原因→保存→接收机关→下一处理人→填录预算科目→发送→税收管理员、分管局长审批回传→转入税收会计岗打印收入退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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