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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农业税收征管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农[2000]49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13
实施时间: 2000-11-13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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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业税等四项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函[2000]86号),我市农业税收工作由市财政局划转到市地税局。为了在新形势下继续做好农业税收征管工作,更加规范农业税收征管行为,在划转工作中保证农税工作人员的平稳过渡,保证税收征管档案、文件资料、物资财产顺利交接,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要积极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关于人员划转
  根据市人事局的规定,在这次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划转工作中,各区县财政局现从事农税征管工作的人员整体划转到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具体人数及名单,由两局人事管理部门共同认定办理。
  二、随同工作划转的有关事项
  1、税收征管资料:包括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基础税源台帐、农业税收政策法规及征管文件、未归档的减免税批复、保存的农业税收决算报表及其他农业税收档案等。
  2、农业税收票证:包括农业税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完税证、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各种减免税证明、24种农业税收法律文书及其他有关票证,并填写《农业税收票证领用存报告表》(附表1)。
  3、农业税收征收经费:包括区县财政预算安排部分、按规定提取部分、市级分配部分和各项结余等。
  4、农业税收存款专户:开有农业税收存款专户的区县,将帐户中的款项分别不同税种核实税额后,于11月30日前缴入金库,并填写《农业税收存款帐户清理表》(附表2)随同工作交接时转入同级地方税务局。
  5、交通工具:原市财政局为各区县财政局农税征管部门统一配置的农税稽查专用车或区县财政局用农税经费购置的车辆。
  6、计算机:原市财政局为区县财政局农税征管部门统一配置的计算机和区县农税部门用农税经费购置的计算机。
  7、照相和电器设备:各区县农税征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用农税经费购置的摄象机、照相机、电视机、录象机等。
  8、原市财政局在部分区县设置的大型农业税收宣传牌的所有权。
  三、几项有关问题
  1、农业税等几项税收的征收方式:按照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农业税等四项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原由乡镇财政所征收范围的征收工作,继续采取委托乡镇财政所代征的方式。具体委托代征事宜,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地税征[1997]389号)办理,并签订委托代征农业税收税款协议书。有关委托代征协议书格式另行制定。
  2、农业税收征收经费问题: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业税等四项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函[2000]86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农业税计税价格的通知》(京财农[1996]466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特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可按税款征收总额5%的比例提取征收经费,其中提取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按征收总额的3%返还给各乡镇,作为代征手续费,其余的2%部分由区县地税局作为征收经费统一调配使用;原由市财政局预算内安排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人员的经费和装备开支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拨给市地税局,市地税局专项用于农业税征收工作。
  3、关于农业税收检查证问题:原由市财政局发放给乡镇财政所农税征收人员的农业税收检查证要统一收回,由区县地方税务局与区县财政局共同核定乡镇财政所农税代征人员,报市地税局重新核发农业税收检查证。
  4、关于乡镇财政所农业税收代征人员统一着装问题:为加强乡镇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执法严肃性和积极性,乡镇财政所农业税收代征人员仍统一着装。有关着装范围、人员核定、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另行通知。
  5、关于启用新版农业税收完税证问题:现各乡镇财政所使用的农业税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完税证、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可以延续使用到2000年12月31日,2001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未使用完的各种票证由乡镇财政所登记造册后交区县地方税务局统一监销,有关统一监销办法另行通知。
  四、交接工作的几点要求
  1、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交接工作,加强领导,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2、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相互配合,对有关交接的资料、票证、财产、物资等及时清理,造册登记。交接时要严格按照有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票据管理法》和财产管理制度进行。
  3、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要在2000年12月20日前交接完毕。
  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在2000年12月31日前将各项交接情况书面形式报告市地方税务局。
  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农业税收存款帐户清理表.doc    
附件2:农业税收票证领用存报告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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