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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个所字[2000]270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0-19
实施时间: 2000-10-1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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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目前,我省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暂定为每月860元;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暂按每月800元标准在税前扣除,请认真参照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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