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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联发[2000]1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0-10-27
实施时间: 2000-10-2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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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税控装置安装工作。
  二、凡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目前没有安装设置IC卡联网装置的,必须按照黑国税联发[2000]003号文件有关规定,由黑龙江北方华旭公司统一供货安装税控装置。
  三、未经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任何单位和加油站不得组织自行安装税控装置。对未经批准自行安装的,税务部门不予初始化检测,也不得以此作为报税依据,技术监督部门也不予联机检定。
  四、所有应当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安装税控装置。未按计划安装的,补装时由加油站负责差旅费。拒绝安装的,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安装税控装置时,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实施,注意安全,杜绝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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