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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启用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登记申报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4]272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31
实施时间: 2004-12-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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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启用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登记申报表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34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工作计划,广州地区作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的试点地区,将在2005年内上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考虑到纳税人使用报表和采集数据的适用性和延续性,2005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正式启用省局新制定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登记申报表。
  二、由省局统一制定,我局统一印制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登记申报表在2005年初交付至基层单位,并由基层单位派发给有需要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也可以在地税网站下载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使用。
  三、根据省地税局规定,采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年度还需要报送纸质报表。因此,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2004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可采用申报软件打印的报表报送。
  四、基于以上第一、三点的规定,市地税局《转发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85号)中要求财政部门使用《广州市扣缴工作、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SB039)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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