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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圣力[清远]钢制品有限公司停止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价[2010]3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2-9
实施时间: 2009-1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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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清远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广东电网公司:
  清远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报来《关于上报圣力(清远)钢制品有限公司要求取消差别电价的请示》(清市价〔2009〕109号)悉。经核实,圣力(清远)钢制品有限公司已拆除落后炼钢设备,现有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范围。同意取消粤价〔2007〕253号文对圣力(清远)钢制品有限公司实行差别电价的规定,其用电价格按当地正常分类电价执行。此规定从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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