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5]33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10
实施时间: 2005-6-1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536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依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国税函[2005]318号所指“各项免税的保险金”包括:
  一、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的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费(金),不计入员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及开展试 保监发[2018]27 2018/2/28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 京社保发[2012] 2012/1/4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五]》的通 京医保发[2003] 2003/7/4
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6 1999/9/14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4年] 中国保险监督管 2005/1/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增保险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7] 2007/4/1
关于实施天然橡胶综合保险政策的通知 财金[2023]107号 2023/12/8
关于向社会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 2006/4/12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细 保发[1995]134号 1995/7/26
关于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友邦利多宝终身寿险[万能 国税函[2005]10 200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