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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5]33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10
实施时间: 2005-6-1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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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依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国税函[2005]318号所指“各项免税的保险金”包括:
  一、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的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费(金),不计入员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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