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3]71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19
实施时间: 2003-11-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65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废渣掺兑比例不少于30%,是指掺兑废渣占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生产原料的比例,而不是占产成品的比例。
  二、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减、免、退税的其他事宜,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减、免、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2]1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征增 皖国税发[2000] 2000/12/1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锅峡水电厂8号机组增容改造部分 甘国税发[2002] 2002/10/2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3] 2003/11/2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增值税免税 川国税流一函[2 2000/1/2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拍卖行拍卖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皖国税函[2003] 2003/7/2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化肥生产 鄂国税发[2000] 2000/6/6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 桂国税发[2003] 2003/11/3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利用河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资源税 渝地税发[2000] 2000/4/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汽车征收增值税时税基确定问题的 沪国税流[2000] 20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