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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个所字[2000]25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9-4
实施时间: 2000-9-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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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暂确定为30%。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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