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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出口退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0]16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28
实施时间: 2000-9-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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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市国家税务局:
  为坚持明晰责任,权责统一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省局决定,对出口货物退税审批权限重新明确如下:
  一、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对本地区外贸企业(含三资企业)出口退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审核和审批工作。
  二、具有审批权后,要认真贯彻政策,严格审核,并在内部形成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加强出口货物的退税管理,严厉打击偷。骗税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要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出口货物应退税款及时退给企业。
  三、审批权下放后,要严格出口退税资料及凭证的管理,省局将在每个季度对已办理的出口退税进行审核检查。
  四、本通知从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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