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征[2000]1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14
实施时间: 2000-8-1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77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消防支队(不发青岛):
  为了加强加油站的税收管理,打击成品油流通领域的违法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精神,省国家税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公安消防总队决定对全省范围内加油站的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安装范围
  凡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均属此次税控装置安装范围。
  新设立和需要更新加油机的加油站,其新购置取得国家税务总局《税控功能合格证》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厂家生产的税控加油机,不属此次安装之列。
  二、职责划分
  根据全国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有关安装税控装置的统一部署,各级国税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防部门要在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中密切联系、分工把关、各负其责,切实把住税控、计量、防爆关口,以确保整个税控装置安装工作协调、有序进行。各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国税部门:负责安装税控装置的牵头组织工作;负责对税控装置税控性能的审查把关;负责税控初始化培训及税控初始化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对加油站符合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条件的确认;负责对加油机税控装置厂家的售后服务进行监管等。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国税部门做好安装税控装置的组织工作;负责对税控装置计量性能的审查把关;负责对安装税控装置前后加油机的计量检定工作;负责对安装税控装置后加油机与税控装置显示数据的一致性进行检测;负责对税控装置锁定加油机的功能进行检查。
  (三)消防部门:配合税控装置的安装工作;负责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过程中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我省此次税控装置安装工作,从8月初开始至10月底前完成。8月15前,各市地国税局要从省局确定的税控装置中选定本地适用产品(原则上一个市地选用1-2种税控装置)并报至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进行综合平衡。税控装置选定后,各地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分阶段、扎扎实实地做好加油站税控装置的安装工作。各阶段具体实施时间由各地自行安排。
  (一)准备阶段。主要任务:一是各级国税局按照国家有关安装税控装置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会同质量技术监督、消防等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或贯彻意见。二是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使纳税人了解安装税控装置的有关规定和不按规定安装税控装置应承担的责任。三是搞好相关的培训工作。税控初始化培训由国税部门负责。安装技术及安全培训由税控装置生产厂家负责,质量技术监督和消防部门参与相关内容的授课。
  (二)实施阶段。主要任务:一是登记、受理申请。各基层国税局应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属于本次安装税控装置范围的加油站进行登记造册,由加油站业户填写《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情况登记表》(式样附后)中的相关内容。二是消防监督检查。消防部门要把安装税控装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配合国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安装税控装置过程中的消防安全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不按规定违章操作的,要依法查处。凡存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加油站,在隐患未排除前,一律不予安装。三是收费。税控装置收费由税控装置生产厂家向加油站收取,采取“先缴费、后安装”的方法进行。对安装税控装置中涉及的加油机计量检定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计量检定收费项目、标准收取。在加油站按规定缴清相关费用的基础上,由当地税控装置安装办公室通知税控装置生产厂家实施安装。四是组织安装。安装工作由税控装置生产厂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具体操作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现场安装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的通知》(质技监量函[1999]029号)进行。主要安装程序如下:
  1、在安装税控装置前,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先对加油机进行检定,检定合格的加油机,方可安装税控装置。对检定不合格的加油机,或经维修达到合格再行安装税控装置,或直接更换新的税控加油机,由业户自行选择。对需要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作好计量检定记录;国税部门查验原加油数量、金额并作好记录。
  2、在安装税控装置中,国税、质量技术监督、消防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安装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凡发现或认为存有安装问题的要及时提出和反映,及时研究解决。
  3、在安装税控装置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安装税控装置后的加油机再次进行计量检定,检定合格的,发给检定证书;消防部门对安装税控装置后的加油机防火、防爆性能进行抽查,并出具抽查意见;国税部门对税控装置实施税控初始化测试,将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的有关情况登记在《税控初始化登记表》上(此表由各市地国税局自行印制)。
  安装完毕、检测合格后,国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情况登记表》中相关栏目填写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意见。
  (三)总结阶段。这一阶段主要对本地税控装置安装工作进行清理扫尾,保证安装质量和进度。同时,各地要积极做好总结工作,并将本地税控装置安装及运行情况,连同《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统计表》于11月底前分别上报省国税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公安消防总队。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次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工作责任重大,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国税、质量技术监督、消防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次税控装置安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重视、理解和支持,并在安装实施过程中精心组织,积极配合,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装进度。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国税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公安消防总队成立了省级税控装置安装领导小组,由省国税局许月刚副局长担任组长,省技术监督局吕苏华副局长、省公安消防总队刘崇芝副总队长担任副组长;成员为省国税局征管处赵福增、信息中心杨洪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国发,省公安消防总队冯林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税局征管处。各地都要成立由国税部门牵头,质量技术监督、消防等部门参加的税控装置安装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安装税控装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在此次税控装置安装过程中,各级国税、质量技术监督、消防部门都要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不得发生任何形式的不廉政问题,切实把好廉政关口。
  (二)要认真抓好宣传工作。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离不开当地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各地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和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宣传,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此项工作重要意义和进展情况,取得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并通过有效形式和渠道,向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加油站业户,宣传国家有关安装税控装置的规定和要求,使他们了解安装税控装置的对象、范围及不按规定安装税控装置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进一步提高税控装置安装工作的透明度,赢得纳税人对此项工作的理解和配合,及时化解因安装税控装置可能产生的矛盾,以减少工作阻力,提高工作效率,为整个安装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操作。在安装实施过程中,国税部门要对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及时组织安装税控装置。对正在清理过程中的加油站,可与清理整顿小组协商解决,但不得遗漏。同时国税部门要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把好税控装置的税控功能关口,凡发现不符合税控要求、达不到税控功能的,要及时查明情况,并向上级反馈。税控装置安装过程中,各地国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厂家提供的税控装置质量要进行随机抽查验收,抽查面不得低于当地安装数量的5%。对经抽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税控装置,一律不得安装,并及时向上级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把好税控装置安装前后的计量检测关口,加油机与税控装置未经检测合格,不得投入使用。消防部门要加强监督,对各地加油机在安装过程中的防火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不符合安全规定和要求的,要及时查处。
  对不按规定安装税控装置和未进行税控初始化的,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税控装置,以及不按规定实施计量检定和违反消防规定操作等行为,国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实施查封和处罚,并可提请清理整顿办公室收回或暂缓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经处理后仍不改正的,应按规定提请工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要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各级国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对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仅是对加油站实施税收管理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要坚决克服一劳永逸的偏面思想,以安装税控装置为契机,注重调查研究,及时分析和解决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继续加大对加油站行业的税收监控管理,全面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此次税控装置安装完毕后到2000年12月底以前为试运行阶段,此阶段对加油站的税收管理仍维持现状,但对安装税控装置后的税控信息必须全部备案。从2001年1月1日起,加油站的税款征收,要统一按税控装置记录的数据核实征收。
  (五)要做好售后服务的监管工作。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国税部门应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税控装置生产厂家及时、优质、高效地做好税控装置安装后的售后服务,督促厂家在安装税控装置前及时与加油站签订安装协议,按照协议履行相应义务,并明确税控装置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范围和应承担的责任,保证24小时之内上门服务。
  (六)要及时反馈工作情况。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是一项新的工作,且各地实际情况不一。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要随时了解、掌握安装进展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不留后患。
  二〇〇〇年八月十四日
  附:《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情况登记表》
相关附件:
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情况登记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 内国税征字[200 2002/6/20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加油站专项整治的通知 0001/1/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 苏国税发[2006] 2006/4/20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 津国税流[2002] 2002/6/1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加油站增值税管理办法 赣国税函[2002] 2002/2/9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皖国税发[2002] 2002/6/1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销 京国税发[2004] 2004/11/19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 鲁国税函[2001] 2001/12/14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 厦国税发[2003] 200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