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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国税发[2004]178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22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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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公安交警支队(交管局直属支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人事部、财政部、中编办《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44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将由各级国家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直接负责征收。为了做好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国税部门和交警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接收车辆购置税工作的重要性。
  为了加快道路交通建设步伐,国家在1985年开征了车辆购置附加费,2001年,又把车辆购置附加费作为税费改革的突破口,由费改为税,并明确由交通征费稽查部门代征。在近4年的时间里,全国征收车辆购置税已达1000多亿元,为改善和加速公路建设注入了大量资金。我省从2001年以来,每年平均增加近1个亿元,2004年预计可达6亿元。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直接征收后,离不开交警部门的紧密配合。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强同交警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密切协作关系,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强化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为改善贵州公路现状和加快高速公路建设做出贡献。
  二、各级国税机关在征收车辆购置税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将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的情况向交警部门通报,并按季将信息反馈给交警车辆管理部门。
  2.当发现有逃避和拒绝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及时通知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停止办理牌照或扣压牌照。
  3.涉及车辆购置税需交警部门出具有关证明的,应积极主动通报情况,取得交警车辆管理部门的支持。
  三、交警部门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先税后登记注册”的原则,配合国税机关做好以下工作。
  1.纳税人到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时,必须出具国税机关开具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否则,一律不予办理。
  2.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时,交警部门认为不予办理,但纳税人已缴纳税款需作退税处理,或办理车辆过户、转籍、变更等手续,应向国税机关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3.交警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况,应向国税机关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并按季将信息反馈给国税机关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部门。
  各级国税部门、交警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协调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对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交警总队和省国家税务局报告。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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