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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个[2000]27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26
实施时间: 2000-6-26
失效时间: 2011-9-26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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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北京市政府38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市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为: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
  二、若失业保险费收缴率作出调整,可根据市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6
实施时间:201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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