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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4]20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29
实施时间: 2004-11-29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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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因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规定的抵扣时限,未能在规定申报期限内申报抵扣,可在2005年1月1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包括2004年1月31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可顺延至2005年1月1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予以抵扣。
  二、凡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需使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逾期抵扣版)采集抵扣信息。正常申报抵扣的纳税人,仍使用现《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采集海关完税凭证。
  《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逾期抵扣版)发布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上,市局将统一下载下发给各区局、分局。
  三、纳税人丢失海关完税凭证的申报抵扣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丢失开具日期为2004年7月1日起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审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持以下资料申请办理申报抵扣手续。
  1.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及《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从丢失海关完税凭证开具日至申请抵扣期间的纳税资料)。
  (二)管理岗位审核。
  1.管理岗位负责受理审核纳税人申请,并根据纳税申报资料,核查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已申报抵扣。
  2.管理岗位通知纳税人根据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如申请时在征收期内,可与当期海关完税凭证一并填写报送;如在征收期后,可在下个申报期合并填写报送)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并采集电子数据,同时要求纳税人将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税额填入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二)》第28栏内。
  3.待海关完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返回后,管理岗位根据稽核比对结果,在《审批表》签署初审意见,报送科长复核审批后,呈主管业务局领导终审。稽核比对无误的,同意其申报抵扣;对稽核比对为不符、缺联或重号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管理岗位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纳税人,并将《审批表》“纳税人联”、第1项申请资料原件、稽核结果通知书及海关完税凭证稽核结果明细清单退返纳税人作为抵扣凭证。纳税人须按要求与其他抵扣凭证装订成册,保存备查。
  (四)管理岗位须将第1项申请资料的复印件、第2项申请资料、《审批表》“主管国税机关联”、稽核结果通知书及海关完税凭证稽核结果明细清单归档保管。
  四、各区局、分局应做好宣传工作。市局将在我市主要报刊上刊登通告;各区局、分局也要通过在征收大厅张贴、电子公告牌显示通告等多种方式对纳税人进行宣传。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审批表

相关附件: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审批表.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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