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停止化肥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4]209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2
实施时间: 2004-12-2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38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局、分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停止化肥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局、分局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2号)及财税明电〔2004〕4号等文件的规定,继续停止尿素、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加强对尿素、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管理。
  二、由于总局退税率库中未对尿素和磷酸氢二铵的退税率进行调整,目前审核中还不能完全依靠计算机系统监控尿素、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情况。为防止人工审核中出现漏退税、少征税的情况,请各区局、分局定期对暂停退税期间出口的尿素和磷酸氢二铵的退税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已办理退税的(除已按规定办理备案者外),一律追回已退税款,并按规定补征增值税。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化肥生产 鄂国税发[2000] 2000/6/6
关于做好2017年春耕期间化肥等农资供应工作的通知 发改经贸[2017] 2017/3/3
公布《2016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商务部公告2015 2015/10/28
关于做好2024年春耕及全年化肥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 发改经贸[2024] 2024/2/5
关于部分中央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 2005/12/27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 宁价商发[2005] 2004/12/1
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 2009/1/24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5]97号 2015/9/1
关于开展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2004/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