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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04]337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22
实施时间: 2004-11-22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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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知照。
  一、符合《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业务部开展增值税防伪税控共享服务业务的通知》(国税注字[2003]03号)有关条件的中介机构,报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后,可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中介机构应严格遵照《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
  二、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的开票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对中介机构违规操作及涉嫌虚开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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