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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3]241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31
实施时间: 2003-12-31
失效时间: 2008-6-2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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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中所述作者,是指在出版物中发表文章,并因发表文章向出版单位支付款项的作者个人或作者单位(以下简称作者)。
  二、对作者因发表文章而向出版单位支付“版面费”,并同时承销图书、报纸、杂志的,对出版单位取得的“版面费”收入,不管是否超过图书、报纸、杂志的实际定价,一律征收增值税。
  三、凡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含编辑部),应对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费”收入单独进行销售收入、成本、税金的核算,否则其取得的“版面费”收入应按增值税的收入比例法计算相应的进项税额,同时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2003年12月31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京财法[2008]1218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8-6-25
实施时间:200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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