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4]19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15
实施时间: 2004-11-15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77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直属机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将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通知》规定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50号)等其他文件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地方以《通知》为准。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小规模商业企业2004年征收 沪国税流[2004] 2004/3/8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 深国税发[2008] 2008/12/19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纳税期限问题 深国税发[1998] 1998/6/22
国营医药商业企业统一会计制度 1990/9/10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商业企业增加闽 闽经贸运行[201 2012/12/17
厦门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 厦地税发[2004] 2004/10/29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 鲁地税函[2004] 2004/11/22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商业企业开具发票管理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6] 2006/1/2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协查《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的 京国税函[2006] 2006/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