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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4]19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15
实施时间: 2004-11-15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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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机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将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通知》规定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50号)等其他文件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地方以《通知》为准。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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