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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04]327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10
实施时间: 2004-11-10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消费税个案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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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业务处室、计划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凡纳税人到工商局申请并取得经营范围注明为经营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营业执照,即可视为金银首饰纳税人,凭营业执照申请购领《深圳市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
  二、各区、分局应加强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监督检查,发现纳税人转借、涂改、损毁、丢失、买卖、伪造《深圳市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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