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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征[2001]3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12
实施时间: 2001-12-1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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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局票证装备分局: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精神,现对我省地税办税窗口开具发票、发票领购保管和缴销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办税窗口开具发票的管理
  (一)申请窗口开具发票的范围
  1、未办理税务登记(包括不需办和应办未办的)的单位、个人;
  2、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已领购其经常性使用的发票的单位、个人,因临时生产经营需要使用其他发票的,应提供证明,经主管地税机关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办税窗口申请开具。
  (二)窗口开具发票的种类
  1、单位、个人销售房地产或者提供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广告劳务而取得收入,开具与其经营项目相对应的专业发票。
  2、《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限在办税窗口使用。企事业、机关单位收取非经营性收入,需开具发票的,应到办税窗口开具。
  3、上述列举项目之外的其他经营活动,需要在地税部门办税窗口开具发票的,统一开具《福建省××县(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不得开具行业性专用发票。
  (三)窗口开具发票的管理
  1、单位、个人临时需要使用发票的,统一由地税部门办税窗口开具,发票不得委托中介机构、其他单位、个人开具。
  2、凡到办税窗口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个人,发票开具金额在500元以上的,应提供有关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证明应当载明:收付款双方全称及地址、具体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时间等。单位证明应加盖公章,个人必须同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办税窗口不予开具发票;符合有关条件规定的,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开具。
  3、为了防止税款的流失,办税窗口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对应税收入的应纳税费,应一并征收入库。应税收入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种、税目、税率征税,不得多征、少征或不征税款。对属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正常纳税户的应税收入,若纳税人有要求,亦可待申报期与正常申报税费一并缴纳。
  4、办税窗口应负责将所填开发票的收付款双方全称、地址、业务项目等相关信息录入电脑,纳入征管信息系统管理和监督。同时将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编号装订成册或粘贴在发票存根联备查。
  5、窗口开具发票,实行领用审批、核发《发票领购簿》、“验旧领新”、定期报告、定期检查的管理办法,具体由县市局制定。
  二、加强发票领购,保管和缴销管理
  (一)基层地税机关对申请领购发票的用票单位和个人的购票方式,应根据用票单位生产经营规模和财务管理水平、依法纳税情况,确定采取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供应发票,个体工商业户一般采用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办法。
  (二)税务注销户、被终止委托代征单位,在办理注销和终止手续时,地税机关应督促其办理发票清交手续,并将其全部未开具的空白发票剪角作废后与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发票领购簿》一并收回;对其他纳税户和委托代征单位因发票换版等原因而产生的作废发票等,主管地税机关应从作废之日起30日全部清回剪角作废。发票剪角作废应剪去右下角的有效字样部分。
  (三)缴回的空白发票的清点、剪角、销毁,税务机关必须造册登记、报经批准、2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并签字负责。清册归入征管资料档案永久保管。
  (四)纳税人失踪而无法限期清回的发票,县、市、区地税机关应在市级以上报纸公告作废。
  (五)发票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办理发票移交手续,未办理移交的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六)税务人员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人索要空白发票或收回空白发票后隐藏不交;税务人员不准擅自把发票售、交给他人使用;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向办税窗口或发票管理部门索取发票用作财务费用报销凭证;严禁税务人员以非法取得的发票从事违法乱纪活动。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前述规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设区市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发票管理的相关补充规定。
修正:
本法规第一条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04]29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17
实施时间: 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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