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政二[2000]9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24
实施时间: 2000-11-2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45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我省确定为每月800元。
  二、根据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从业人员的税前工资列支标准,我省确定为参照同行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退伙变更告知 0001/1/1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0001/1/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 吉地税个所字[2 2000/10/19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前扣除 浙地税函[2003] 2003/1/1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开展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 2024/8/6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 北证公告[2021] 2021/9/17
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股转系统公告[2 2021/9/17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指南》的公告 2021/5/14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 浙嘉地税政[200 2002/1/28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冀财税[2000]32 2000/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