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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府发给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生活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政二[2000]7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9-7
实施时间: 2000-9-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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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按照上述规定颁发的生活津贴,比照省级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人员及其工作单位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确定后,由我局通知有关地区予以免征。
  希知照。
  附件: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摘录)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
  (摘录)
  ……
  第十五条对引进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两院院士、国家人事部“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章”和一等功奖励获得者、国家人事部表彰的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第一、第二层次者,省政府每月发给5000元、4000元、2000元、1000元生活津贴。省内产生的上述高层次人才享受与引进人才同等的津贴待遇。对其他引进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省政府每月发给500元生活津贴。
  ……
  第十九条省政府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面向国内外大学和科研单位,选聘包括两院院士、重点学科带头人、海外著名专家与学者、博士生导师等高层次人才为我省客座专家,聘期内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每月发给1500元、1000元、500元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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