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取得应税收入使用税务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征[2000]3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14
实施时间: 2000-8-1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56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近来不少地方反映军队、武警部队对外取得的应税收入未使用税务发票,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为加强军队、武警部队应税收入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闽地税征[2000]29号)的规定,现就军队、武警部队取得应税收入使用税务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一、军队、武警部队对外经营取得的房产租金收入、饮食业收入、住宿收入以及其他应税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
  二、企事业机关单位或个人租用军队、武警部队的房屋,在军队、武警部队开办的酒家、招待所就餐或住宿,在支付租金或款项时应向收款方取得税务发票,对未取得税务发票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三、各级地税局应于9月份开展对军队、武警部队对外出租的房屋专项检查,时间为一个月。对未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级地税局于10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逐级汇总上报省局征管处。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建筑安装 内蒙古自治区地 2014/9/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转发 鄂国税发[2007] 2007/12/4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桂地税函[2003] 2003/6/6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务发票工本 川价发[2007]24 2008/2/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拍卖房产和出售商品房中使用开具 沪税稽[2001]11 2001/11/23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部门涉税业务使用税务 桂地税发[2001] 2001/12/2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税务 冀地税发[2002] 2002/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