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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明珠家用设备集成有限公司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9]38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28
实施时间: 2009-12-2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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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明珠家用设备集成有限公司异地连锁店增值税在昆山市汇总申报纳税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9]199号),江苏明珠家用设备集成有限公司经其主管国税机关(江苏省昆山市国家税务局)审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于2002年5月注册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13.6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中央空调制冷设备、节能设备、新风系统、地暖系统、家用水处理系统、中央吸尘系统、智能化控制系统设备的销售、设计、安装、上门维修及技术服务;各类五金交电、电器机械及器材、金属材料、建材销售。企业属于批发行业,现有连锁直营店6家,其中昆山市内4家,省内苏州市外2家,作为江苏明珠家用设备集成有限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单独编制财务报表和设置账簿、不设立银行结算账户、不独立核算盈亏,均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采取微机联网,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的规定,同意江苏明珠家用设备集成有限公司及其省内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自2010年1月1日起在省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采用“统一计算应纳税额,按销售额进行分配,由分支机构按收入级次分别预缴申报入库,由总机构汇总办理纳税申报”的方式。该公司及其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以及发票使用等问题按《关于〈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12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江苏明珠家用设备集成有限公司以后在省内设立的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增值税的纳税方式按上述规定办理。
  附件:江苏明珠家用设备集成有限公司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名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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