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3]11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18
实施时间: 2003-10-18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97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下发后,各地反映一些征管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申请税收减免的问题
  对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开办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如连锁经营门店或门市部。该类下岗失业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申请减免税,其他具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按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规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执行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的政策,但不包括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减免税的期限问题
  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五条中“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是指,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免税的起始时间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计算。
  五、关于服务型企业兼营桑拿、按摩等项目适用政策问题
  对服务型企业兼营桑拿、按摩等不予免税项目的,企业应当将不予免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收入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免税项目收入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关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问题
  企业(经济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比例,在企业申请享受减免税资格时,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的人员比例作为预缴(预免)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在汇算清缴时,以每一纳税年度内企业(经济实体)各月实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的平均比例作为适用政策的依据,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计算公式中的职工总数包括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临时工、合同工等,但不应包括本企业的离退休人员。
  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适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财税[2002]208号国税发[2002]160号等文件中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中,有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 苏国税发[2003] 2003/9/1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沪地税流[2007] 2007/1/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执 粤国税函[2015] 2015/3/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有关问 豫地税函[2006] 2006/7/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摘转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 厦地税发[2010] 2010/4/1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 云劳社办[2007] 2007/7/1
关于公布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 工信厅联企业函 2020/12/2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 深地税发[2000] 2000/11/2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 浙财社字[2006] 2006/1/1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进一步推进 辽国税发[2003] 200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