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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常福混凝土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产业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1]37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16
实施时间: 2001-7-16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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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常福混凝土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产业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2001]91号)悉。该公司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业务,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也非经省外经贸厅确认并列入《安徽省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项目。经认真研究,安徽常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不得享受中西部地区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特此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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